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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新包装与包装废弃物法规于2025年02月11日起正式生效

2025年01月22日,欧盟委员会在官网上发布了包装和包装废物法规 (EU) 2025/40 (PPWR)。该法规已于2025年02月11日生效,将于2026年8月12日起执行(除另有规定外),并废除和全面取代现有的包装和包装废物指令94/62/EC,成为欧盟在包装和包装废弃物管理方面的主要法规。




01
     法规适用范围

适用于所有包装(无论使用何种材料)及所有包装废弃物(无论此类包装用于何处或包装废弃物源自工业、其他制造业、零售或分销、办公室、服务业或家庭)。

02
包装物质要求

含量最小化与监测:要求包装中有害物质的存在和浓度应最小化,委员会需监测其含量并采取后续措施。如 2026 年 12 月 31 日前,委员会应提交关于包装和包装组件中有害物质存在情况的报告,以确定其对材料再利用、回收及化学安全的影响。

特定物质限制:明确规定了铅、镉、汞和六价铬的浓度总和不得超过 100mg/kg;2026 年 8 月 12 日起,食品接触包装中 PFAS 的浓度需符合特定限值,否则禁止上市;委员会可根据科学技术进步,通过授权法案降低这些有害物质的浓度限制。

03
包装回收要求

  • 1. 所有的包装均应可回收;

  • 2. 若包装满足以下条件,则认为是可回收的:

  • a) 经设计可用于材料回收,使得回收所得的二次原材料在质量上与原始材料相当,并可用于替代原材料,以及

  • b) 当其成为废弃物时,能够按照相关规定单独收集,并分类到特定的废弃物类别中,且不影响其他废弃物类别的可回收性,并能够根据设定的方法大规模回收。

  • 3. 制造商应根据相关授权法案和通过的实施法案评估包装的可回收性。包装的可回收性应以法规附录II表3中描述的可回收性性能等级A、B或C表示。

  • a) 自2030年01月01日或相关授权法案生效之日起24个月(以较晚者为准),包装需符合本法规附录II表3中描述的可回收性等级A、B或C才能投放市场;

  • b) 自2038年01月01日起,包装需符合本法规附录II表3中描述的可回收性等级A或B才能投放市场。

  • 4. 以下包装可豁免(在2035年1月1日之前仍会进行审查)

  • a) 药品的直接包装和外包装;

  • b) 医疗器械的接触敏感包装;

  • c) 婴儿配方奶粉和后续配方奶粉、加工谷物食品和婴儿食品以及特殊医疗用途食品的接触敏感包装;

  • d) 用于运输危险货物的包装;

  • e) 由轻质木材、软木、纺织品、橡胶、陶瓷、瓷器或蜡制成的销售包装。

04
塑料包装中的最低再生含量

  • 含量要求:规定了不同类型塑料包装在 2030 年和 2040 年应含有的最低再生含量比例,如 2030 年,PET 材质的接触敏感包装(不含一次性塑料饮料瓶)再生含量需达 30%,2040 年则提高到 50%。

  • 计算与验证:2026 年 12 月 31 日前,委员会应通过实施法案建立再生含量的计算和验证方法,包括对回收技术的评估、第三方审计等要求,以确保再生含量符合规定。

  • 豁免情况:明确了多种可豁免最低再生含量要求的塑料包装类型,如用于医疗产品的包装、与食品接触可能威胁人类健康的包装等。

05
包装最小化

  • 设计要求:2030 年 1 月 1 日前,制造商或进口商应确保包装设计将重量和体积减至最低必要限度,同时满足包装功能需求。

  • 禁止情形:禁止投放不符合性能标准、仅为增加产品表观体积的包装,除非包装设计受相关知识产权保护或产品受地理标志保护等特定情况。

06
包装的标签

  • 1. 自2028年08月12日起或实施法案生效之日起24个月(以较晚者为准),投放市场的包装应标有统一的标签,其中包含其材料成分信息,并以象形图为基础。除此之外,经济运营者还可以在包装上放置二维码或其他类型的标准化、开放的数字数据载体,其中包含有关包装每个独立组件的目的地的信息,以方便消费者分类。

  • 2. 2029年02月12日或实施法案生效之日起30个月(以较晚者为准),投放市场的可重复使用包装应带有标签,以告知消费者该包装可重复使用。

  • 3. 2028年08月12日或实施法案生效之日起24个月(以较晚者为准),投放市场的贴有再生材料含量标签的塑料包装,其标签应符合实施法案。4. 欧盟委员会应在2026年08月12日前通过实施法案,以统一标签和规格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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